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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備忘:

一般行業
 
 
1. 印花稅

應於10號前繳納上月份煙草廣告及煙草商業資訊,以及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印花稅

2.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售予消費者之自然人或法人應於發生課稅事實後15日內,遞交M/4格式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

3. 旅遊稅

所有酒店,餐廳,舞廳,夜總會,酒吧,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應於本月內遞交旅遊稅M/7格式繳納憑單以申報上月份營業額或提供勞務之金額,並繳納代收之旅遊稅。無應稅行為時亦應遞交該申請表

  (根據7/2007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4. 所得補充稅

應於本月內繳交第二期所得補充稅

5. 社會保障基金

散工供款:於30號前繳交10月份社會保障基金

僱主每年每月從僱員之工資中扣起僱員應繳納之供款,每人每月澳門幣15元

 
離岸服務業
 
 

年結日期為6月30日之公司,請於12月31號前遞交審計報告表予貿易投資促進局


銀行業
 
 
本月需繳交之報告  
Detailed profit & loss
(損益表)
Balance sheet report
(資產及負債報告)
 
保險業
 
 

於20號前向財政局繳納上月份實收保費相應之印花稅

 

(根據第7/2007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免收本年度保險單之印花稅)

 

   
相關連結
 
澳門財政局(相關備忘)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
 客戶備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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