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 稅務優惠
-- 減收全體就業市民25%的職業稅,免稅額由95,000元增至120,000元
-- 免收所有營業稅
-- 豁免繳納所有低於100元之地租
-- 免收人壽保險及非人壽保險印花稅及銀行手續費印花稅
-- 各酒樓、餐廳亦繼續免納旅遊稅
-- 豁免房屋稅3,500元
-- 所得補充稅可課稅的年收益豁免由32,000元增至200,000元
-- 未擁有不動產 (包括工商業及居住單位)的澳門永久居民於購買不動產時,可獲首300萬元不動產之相應財產轉移印花稅豁免
(僅限於居住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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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商法典》
於2009年7月31日立法會簽署通過第16/2009
號法律 — 修改 《商法典》,包括增加及廢止部份條文;另外,亦對第一卷<經營商業企業之一般規則>及第二卷<合營企業之經營及企業經營之合作>作出多項修訂,而該法律於公佈後滿六十日生效。(詳情請參閱第16/2009
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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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2009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
該法律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的稅務協約或協議範圍內進行信息交換所適用的規則,該等稅務信息交換是根據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逃稅協約或協議、信息交換協議或任何性質相似公約的規範。而該法律於2009年9月15日生效。
有關稅務信息交換包括︰
(1) 財政局在其稅務管理權限範圍內擁有的信息
(2) 財政局向《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和適用於離岸業務的法律制度規範的機構所收集的信息,包括任何作為記載、證明或記錄該等機構在有關業務範圍內從事的活動之文件或記錄,不論其載體的形式,均視為向該等機構收集的信息,包括透過使用信用咭進行活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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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
根據2009年4月15日通過第4/2009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內容是修改不動產移轉印花稅之稅率,修改之內容如下:
| 徵稅範圍 |
稅率 |
|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至二百萬元 |
百分之一 |
| 二百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 |
百分之二 |
| 四百萬元以上 |
百分之三 |
加上第十五條的印花稅。加上本表按文件、文書或行為種類而定出的印花稅,但屬規章第五十一條第三款b項所指之預約合同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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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施政報告
- 稅務減免項目
-- 減收全體就業市民25%的職業稅,免稅額由95,000元增至120,000元
-- 免收所有營業稅
-- 免收小販牌照費
-- 免收街市攤檔租金
-- 免收人壽保險及非人壽保險印花稅及銀行手續費印花稅
-- 各商戶繼續免納招牌稅
-- 各酒樓、餐廳亦繼續免納旅遊稅
-- 豁免房屋稅3,500元
-- 所得補充稅可課稅的年收益豁免由32,000元增至200,000元
-- 未擁有不動產 (包括工商業及居住單位)的澳門永久居民於購買不動產時,可獲首300萬元的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豁免
(僅限於居住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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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30 日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根據《補充協議五》由2009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與採礦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
另外,為推動兩地在品牌領域的合作,雙方一致同意將品牌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並據此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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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施政報告
- 稅務減免項目 |
| 政府將繼續減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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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人壽及非人壽保險印花稅及銀行手續費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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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亦決定實施一些新的稅務減免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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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可課稅的年收益豁免額由32,000元增至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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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免稅額由95,000元增至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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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擁有不動產(包括工商業及居住單位)的澳門永久居民於購買不動產時,可獲首300萬元的不動產轉移印花稅的豁免(僅限於居住單位及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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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5/2005號行政法規,在2007年1月1
日起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特許的承批實體、保險機構、受《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範的機構、離岸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須強制採用"財務報告準則",另外亦規定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企業,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時,可在每一營業年度選用《財務報告準則》或《一般財務報告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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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 |
為了加強打擊財經犯罪及擾亂金融活動的罪行,立法會制定第2/2006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並於2006年4月4日生效。該法律共分四章、十二條條文,內容重點針對清洗黑錢行為的預防及控制,並對從事金融活動的實體設定了特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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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10月21日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根據《補充協議二》由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產澳門的貨物,除內地禁止或特殊產品外,經訂定原產地標準後,全部准以零關稅進口內地,2006年享有零關稅待遇的澳門產品合共600項。
另外,在服務貿易方面,在原26個開放領域上進一步放寬其中9個領域准入市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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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6月14日頒佈了《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並將於200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當內地公司擬聘請台港澳人員時,需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若這些人員從事國家《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的職業,須一併提供職業資格證書。至於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及澳門人員,如涉及這些規定工種,亦要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工商部門才辦理開業手續,以便申請辦理就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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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離岸公司之業務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6月7日作出第205/2005之批示,修改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由以下之業務類別替代於10月29日第236/GM/99號批示之業務類別表。 |
| 獲准於澳門離岸從事之商業及輔助服務業務 |
| 1.
資料設備顧問 |
| 2.
資訊顧問及程式編寫 |
| 3.
數據處理 |
| 4.
數據庫業務 |
| 5.
行政及檔案支援業務 |
| 6.
研究及開發業務 |
| 7.
技術試驗及分析業務 |
| 8.
船隻及航空器經營及管理服務 |
| 詳細資料請瀏覽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互聯網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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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PA補充協議 |
| 於2004年10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出席見證了,由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的有關文本。 |
| 詳細資料請瀏覽澳門經濟局互聯網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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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數準則 |
| 有關澳門之核數準則,澳門特區政府於2004年7月6日制定了『核數準則』,生效日期為2004年8月1
日,該準則列明了核數師及核數公司與被審計單位管理階層之間的責任。 |
| 詳細資料請參閱2004年7月26日第30期政府公報內之第23/2004號行政法規及2004年8月2日第31期政府公報內之第68/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或瀏覽澳門財政局互聯網網址 |
| 查詢電話:(853)28 336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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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
| 有關非本地員工在澳門工作之規定,澳門特區政府於2004年5月20日制定了『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該規定禁止非法接受或提供工作,及訂定相關的處罰制度,生效日期為2004年6月15
日。 |
| 詳細資料請參閱2004年6月14日第24期政府公報內之第17/2004號行政法規或瀏覽澳門勞工暨就業局互聯網網址:
www.dste.gov.mo/chinese/main.htm |
| 查詢電話:(853)28 336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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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已於2003年12月27日由行政長官何厚鏵及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共同簽署。有關安排於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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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3年12月1日第48期第一組公佈之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2月25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及有關自由及專門職業表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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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2003年8月11日第卅二期第一組副刊公佈之第12/2003號法律,對《職業稅規章》及《所得補充稅規章》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包括職業稅稅率;豁免項目;免稅額及部份其他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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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法例,財政局將於2003年8月1日起,把以有償方式移轉的本澳不動產,包括位於海島市者,皆統一以3%的稅率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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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7月15日起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接受申請,曾往民政總署查詢該服務的市民表示,一站式的發牌程序比以往更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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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14/7/2003第28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刊登了第19/2003號行政法規,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保証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証計劃之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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